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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日期:2023-07-0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魏某原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干部,负责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等涉税业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他认识了某财税公司从事涉税代理业务的江某某,双方商定,利用各自资源“搞点钱”花花。

此后,魏某利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业务的职务之便,将部分涉税事项转化成江某某的收费服务项目,江某某收取“服务费”后两人各分50%,为此,江某某还特意为魏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方便其接受钱款。

2018年,魏某在办理两家企业股权变更涉税业务过程中,先后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代办人请托,通过使用江某某提供的账面净资产不实的鉴证报告、审计报告等徇私舞弊,为企业股东不征、少征税款共计170余万元,事成后收受两家企业股东所送财物。2019年5月,魏某提前退休。

2021年11月,姑苏区纪委监委对魏某立案审查调查。经查,魏某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最终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2年12月,魏某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 漫画:卢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