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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产生的方式是什么

日期:2021-07-02    来源:法律快车

一、监事产生的方式是什么

1.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有限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监事产生选举的方式的评析

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董事、监事选举,如果采用一权一票可能形成控股股东操纵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前提是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累积投票制形成于19世纪的美国,在20世纪时为其他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所普遍采用。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曾就累积投票制作出过尝试性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但是,由于原公司法采用的是直接投票制,并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类似规定,故在推行中遇到很大的阻力。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比较突出的情况,对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予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并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可实行累积投票制,为该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三、公司法监事人数会多少

公司监事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